欧盟发布RoHS指令修订
欧盟发布RoHS指令修订
欧盟于11月21日发布的官方公报上,发布了RoHS指令的修订指令-DIRECTIVE (EU) 2017/2102。
该指令主要修订了RoHS指令的正文内容,该指令将于2017年12月11日生效。
修正内容如下:
1. 删除以下条款:
Ø 第2条第2段:
“在不违背第4(3)和4(4)条的情况下,成员国应规定不属于2002/95/EC指令范围内且不符合本指令要求的电子电气设备不得在2019年7月22日之后继续在市场上销售。”
Ø 第5条第5段第2小段的第一句话:
“委员会应在现有豁免到期前6个月内对更新豁免的申请做出决定,除非该特殊情况具有其他期限。”
2. 新增以下条款:
Ø 在第2条第4段后新增:
“(k) 管风琴”
Ø 在第4条第4段后新增:
“(ea) 所有不属于指令2002/95/EC管控范围且于2019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场的其他电子电气。”
Ø 在第5条第4段后新增:
“(ba) 在收到申请的1个月内,向申请人、成员国和欧洲议会提供其采纳该申请的决定的时间表”
3. 修改以下条款
条款 | 原文 | 修订后 |
第3条第(28)点 | “专用于专业用途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具有机载电源的,且在工作时其操作需要在固定工作位置之间进行可动的或连续的或半连续的移动,且专门用于专业用途的机械。 | “专用于专业用途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具有机载电源的或具有由外部电源供电的牵引驱动,且在工作时其操作需要在固定工作位置之间进行可动的或连续的或半连续的移动,且专门用于专业用途的机械。 |
第4条第3段 | 第1段应适用于2014年7月22日后投放市场的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 2016年7月22日后投入市场的外部诊断医疗设备, 2017年7月22日后投放市场的工业监测和控制设备。 | 第1段应适用于2014年7月22日后投放市场的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 2016年7月22日后投入市场的外部诊断医疗设备, 2017年7月22日后投放市场的工业监测和控制设备,以及所有于2019年7月22日后投放市场的且不属于指令2002/95/EC范围内的其他电子电气。 |
第4条第5段 | 若再利用过程发生在审计闭环商业回报系统中,且该再利用的部件已告知消费者,则第1条不适用于从已于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中回收的并用于在201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中的再利用零部件。 | 若再利用过程发生在审计闭环商业回报系统中,且该再利用的零部件已告知消费者,则第1条不适用于: (a) 从已于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中回收的并用于在201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中的再利用零部件; (b) 从已于2014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场的医疗设备或监控设备中回收的并用于在2024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中的再利用零部件; (c) 从已于2016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场的外部诊断医疗设备中回收的并用于在2026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中的再利用零部件; (d) 从已于2017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场的工业监测和控制设备中回收的并用于在2027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中的再利用零部件; (e) 从已于2019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场的不属于指令2002/95/EC管控范围的其他电子电气中回收的并用于在2029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中的再利用零部件。 |
第5条第2段第2小段 | 对于2011年7月21日列于附件III的豁免,若没有规定更短的有效期,则其最大有效期(可能会被更新)应为:对于附件中第1~7类和第10类EEE,为从2011年7月21日起5年,对于附件I中第8,9类EEE,为第4(3)条所规定的相关日期起7年。 | 对于2011年7月21日列于附件III的豁免,若没有规定更短的有效期,则其最大有效期(可能会被更新)应为: (a) 对于附件I中第1~7类和第10类EEE,为从2011年7月21日起5年; (b) 对于附件I中第8,9类EEE,为第4(3)条所规定的相关日期起7年; (c) 对于附件I中第11类EEE,为从2019年7月22日起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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